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按摩骨科医院。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邓昌洪

审判员陈某娟

人民陪审员杨某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