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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排除障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富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西安案板街X号B座X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韩某与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排除障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某于2007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广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申请人韩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6)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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