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南环电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悦某。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衡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杰、段永生,被上诉人李某某、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某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纯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