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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电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南环电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悦某。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衡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悦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滑县电业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杰、段永生,被上诉人李某某、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智咏梅

审判员李某强

代理审判员邢永亮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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