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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男,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1982年10月8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原告李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骆某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取名叫李某兴;X年X月X日生育次子,取名李某奥。由于某与被告的结合是经媒人介绍,仓促而草率,故婚后语言难以交流,感情无法沟通。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在家非打即骂,整个家庭被其闹的居无宁日。2011年末,原告为讨被告欢欣,能过上一个平安年,先给被告10000元的零花钱,后又于某月二十七在息县为其买一套饰品,价值12730元,尽管有经济上的投入,但也未能赢得被告的欢欣。大年二十九,被告无事生非,大发脾气,一怒之下将家中中堂捣毁,并砸坏房门和某器。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都由被告当家,我在外打工所挣得近十万元辛苦钱都交给被告存放,被告在未征得我同意下,竟擅自将该款全部借给其娘家人挪作它用。总之,我们夫妻感情丧失殆尽,毫无和某可能。为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给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李某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2、李某民(系原告之父)的调查笔录一份;3、被告郑某辱骂李某民的亲笔信一封;4、李某生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东方红网点的管理员徐小凡的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了生活一起外出务工,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我们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我们自从有了两个儿子后,我的身体不好,一直有病,在外边看病贵,为了节省医药费,我带了两个孩子回到家里,可在此期间,他与别的女人有染。在家里电脑里有那个女人穿睡衣的照片多张、手机里有其她女人给他发的暧昧信息若干条。那个女的在医院里流产,他去给人家付款,都被我发现了,而且还有他给人付款的凭证。就是因为原告与那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我们才打架生气的。特别是那次我在网吧找到他时,他正在和某个女的视屏聊天,我一气之下打烂了网吧电脑。假如原告与那个女的断绝联系,我可以原谅他。今年过年二十九,在家过年,他还和某个女的电话、短信往来不断,我俩开始吵架,我毁坏中堂、砸坏家里房门和某器,这都是因为原告不能和某边的女人断绝关系,现在他说和某个女人已断绝关系了。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不与第三者联系的保证书一份;2、原、被告达成的被告不与第三者联系的协议书一份;3、被告当庭出示了手机录音一段,用以证明被告有第三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并于2006年12月、2008年8月12日先后生育长子李某兴、次子李某奥。由于某告感情出轨,时常与别的第三者有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再加上被告知情后不够冷静,不能容忍这一现状,故而原、被告常为此事打架生气,双方家人也都受到拖累。为此,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好,被告脾气暴躁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和某相处,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维护平等、和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后,双方应加强沟通和某流,彼此之间多一些关心。被告之所以脾气不好,经常吵闹,时常砸坏东西,皆为事出有因,是因为原告多次与外边的第三者有染,且不能与之断绝关系的错误在先,被告之所以多次采取极端手段,也是对丈夫的爱之深恨之切。故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好,被告脾气暴躁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告用不适当的方法来解决家庭纠纷,非但不能使双方的矛盾缓和,反而更加激化矛盾。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都要反思自己的行为,夫妻之间要互相忠实,相互信任,多为对方着想,多考虑对方的感受。考虑到婚生二子尚且年幼,需要一个稳定和某的家庭环境,本院给双方一次和某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1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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