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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申请执行刘XX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XX。

被执行人刘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XX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刘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X分理处存款28000元至大城县人民法院指定帐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振耀

二0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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