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耿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耿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5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农历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1997年农历5月16日生育长子董某博,2004年农历8月25日生次子董某博。原、被告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每次吵架被告都是找其娘家人帮忙,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再与被告一起生活。要求依法判决长子董某博归被告抚养,次子董某博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要求长子董某博归被告抚养。
原、被告均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诉、辨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农历12月11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同居后于1997年农历5月16日生育长子董某博,2004年农历8月25日生次子董某博。后因原、被告双方为琐事生气,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和义务。原、被告同居后生育的两个儿子,原告要求长子董某博归被告抚养,次子董某博归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也表示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长子董某博归被告耿某某抚养,次子董某博归原告董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素娟
审判员王丽霞
审判员张双召
二○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