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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龙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深圳市龙华大浪桂冠华庭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蒲卫国,湖南鹤洲(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务农,私营企业业主,住(略),现住深圳市龙华大浪桂冠华庭X号,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9)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蒲卫国与被上诉人龙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龙XX与吴某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于2006年2月6日在会同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5月17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龙瑞。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2009年7月中旬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吴某某的父亲前往调解无果,吴某某于2009年7月16日外出至今未归。为此,龙XX于2009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婚后龙XX与其父龙嗣淮于2007年4月25日登记成立了深圳市凯欣嘉科技电子有限公司,龙XX承租深圳市福田区通天地通讯市场晶鑫通讯配件柜1个,在龙XX名下有粤x号车一辆、粤x号车一辆。龙XX起诉离婚后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帐号为x的个人帐户进帐金额为x.98元,现余额为537.5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帐号为x的个人帐户进帐金额为x元,现余额为2394.64元。吴某某嫁妆有:27寸电视机1台、音响1套、DVD1个、小天鹅洗衣机1台、棉絮8床、被套4床、毛毯1床、枕头8个、皮箱2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龙XX与吴某某自愿离婚;

小孩龙瑞由龙XX带养,费用由龙XX承担,吴某某不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三、由龙XX给付吴某某20万元,由于没有足够的现金,将共同财产粤x号车一辆归吴某某所有,并过户给吴某某,过户费用由龙XX承担,在过户前保持车辆现状,在签收调解书后10日内过户完毕,龙XX另给付吴某某现金5.8万元,于签收调解书时给付。如不履行,则另行给付迟延履行金x元;

四、嫁妆27寸电视机1台、音响1套、DVD1个、3床棉絮、2床被套、毛毯1床、2个枕头、皮箱2个由吴某某于2010年1月30日前带走,其它嫁妆留归龙XX所有;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龙XX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某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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