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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牛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段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段某某。婚后我们一起去深圳打工,半年后因我下岗,就独自回来了,自那以后,被告就没有回来过,至今已经7年了,一直没有被告的消息,被告也没向家里寄过钱,我对被告已彻底失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我抚养。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证人谷巡叶、刘坤有的当庭陈述;两人均证明婚后一年多被告就外出务工,至今已有7年被告没回来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段某某。婚后被告长期外出务工,不与家人联系,未尽到自己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体贴,相互尊重,以建立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被告外出务工,长期不与家人联系,未尽到做妻子应尽的义务,双方分居已达7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对其婚生女儿的抚养问题,本案暂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段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素娟

审判员王丽霞

审判员张双召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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