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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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年25岁。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09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永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登封市春天服饰城门口盗窃白色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赃车追回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栗XX的陈述,证人李XX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被盗车辆照片,尉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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