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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被告李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李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冯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冯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双石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谷玲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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