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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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现年43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韩某某,男,山东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鲁x号农用运输车沿S325线行驶至x+600M处,突然右拐,与站在公路边的陈XX相撞,造成陈XX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尉氏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陈XX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费用共计x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张XX、杨XX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重单及送货单,机动车驾驶证,尉氏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协议书及收到条,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重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俊豪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继红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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