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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XX申请执行X村委会其他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XX。

被执行人大城县X村委会。

申请执行人依据大城县人民法院(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4日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被告大城县X村委会返还原告承包期间新增资产银行存款31965.94元、生产设备及配套工具、库存物品、车辆三台、办公物品、原材料等。。本院于2011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我院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振耀

审判员吕元合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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