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XX。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姜X。
申请人李XX。
被执行人管XX。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管XX所有的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元合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