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常XX等四人申请执行管XX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常XX。

申请人李XX。

申请人姜X。

申请人李XX。

被执行人管XX。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管XX所有的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豫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元合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江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