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X路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X单元X层X号。
被告: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站前东山委十二组。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告与被告于某乙口头约定:被告于某乙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于某乙,该车出现任何费用及事故都与原告无关。2001年10月,该车进行了登记,登记内容为:车辆号码为辽x,车辆类型为中型自卸货车,车主为于某甲,住址为鞍山市立山区钟表委X组,发动机号为x。200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于某乙就前述购车口头约定予以书面确认。2004年4月30日,被告于某乙将该车卖予被告江某某,并签订了卖车协议。现原告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该车的所有权归被告江某某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认辽x号中型解放牌自卸货车自2004年4月30日起归被告江某某所有。
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江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灵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人民陪审员董超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田笑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