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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伍某负担。

审判员李子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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