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

委托代理人齐某乙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胜浦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2011年8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被害人齐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霞、赵某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丙委托代理人齐某乙、赵某某,被告人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同村X村X村的路由南某北行驶到“杜家村生态园”南某处时,摩托车撞到大门上摔倒,致齐某甲受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齐某甲颈部损伤致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损伤程某为重伤。经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交了被害人齐某丙陈述,证人李某、孙某、李某、程某x、刘xx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案发当晚骑摩托车撞到大门上摔倒的事实有异议,其是看见大门急刹车摔倒的,不是撞到大门摔倒的。认为自己构成交通肇事罪,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太高,自己愿意赔偿但能力有限。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豫x号两轮摩托车后载同村X村X村路线由南某北行驶到“杜家村生态园”南某处时,摩托车撞到大门上摔倒,致齐某甲受伤,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齐某甲颈部损伤致颈椎骨折、颈脊髓损伤并高位截瘫,损伤程某为重伤。经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豫x号两轮摩托车的车主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误工费、住院陪护费、残疾赔偿金及定残前后的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及康复期间护理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整,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1、被害人齐某甲陈述证,案发当天下午16时,程某某让驾驶我的摩托车带他到我武陟一朋友家玩,六点多朋友要上班,我和程某某到大司马一网吧上网玩到八点返回博爱。到西金城村时,程某某说到他一朋友的饭店吃饭,吃饭时两人喝两瓶啤酒。吃饭后大约是十点五十左右,我带程某某回家,没走多远程某某说走错了,由他来骑摩托车,我坐摩托车。在由南某北的一条路上程某某驾驶摩托车时速有七八十公里,后听见他喊一声急刹车撞到路中间一大门上,我摔在地上全身不能动,程某某一直说对不起,我让程某某先捂住我的头。这时从大门里出来一人问我家里电话,后醒来就到医院了。

2、李某证,案发当时我和三个朋友在卜昌村的鱼坑正在钓鱼,就听见南某的路上传来很响的摩托车声响声越来越接近大门处,紧接着就听见“咚”一声,可能是撞到门上了。后赶紧上前看,到大门那一看,发现倒一摩托车,旁边还有两个年轻人,一个没有事站起来扶后边那个不能动的,后边不能动的男的还埋怨扶他的男青年说他骑太快了,后我打了110、120,又给受伤那个男的家里打了电话。

3、孙某(系博爱县金城卫生院的医生)证,案发当晚在卜昌的鱼坑的南某门处接诊了两个男青年,一个伤轻可以动,一个坐摩托车的伤比较重是,后来知道伤比较重的叫齐某甲,听他说摩托车撞到大门受的伤。

4、李某证,案发当时我和朋友在卜昌的鱼坑正在钓鱼,就听见南某的路上传来很响的摩托车声响声越来越接近大门处,就听见刹车声,紧接着就听见“咚”一声,肯定是撞到门上了。朋友红卫赶紧上大门那看,听他说倒一摩托车旁边还两个年轻人,其中有一个伤的比较重,他还给人家家里打了电话。

5、程某x证,案发当晚程某某带了一朋友到我饭店吃了点烩面,两人共喝有两瓶啤酒。

6、刘xx证,案发当晚十一点左右,我在“杜家村生态园”的北门休息,就听南某大门的路上传来很响的摩托车响声,后又听见急刹车声,紧接着就听见“咚”一声,后赶紧到南某门处,看到倒一摩托车旁边还两个年轻人,其中有一个伤的比较重,伤重的还在说扶他的那个人,“不让你骑,你喝点酒你非骑”。

7、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被告人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8、博爱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及焦作市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齐某甲损伤程某为重伤且系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9、博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车辆管理所证明证,程某某、齐某甲均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案发现场位置。

11、机动车行驶证,证豫x号两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系齐某甲。

12、抓获证明及羁押证,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8月21日被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胜浦派出所民警抓获,寄押在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至2011年8月24日。

13、户籍证明证,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中未确保安全、未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张瑞明

审判员邱敬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郜东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