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倪仕斌,男,汉族,生于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小学文化,住汉阴县X组,农民。
异议人倪学峰,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异议人倪仕斌之子,农民。
申请执行人汉阴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汉阴县X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倪仕斌一案,汉阴县X乡建设局作出的汉住建法[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倪仕斌发出(2012)汉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无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倪仕斌、倪学峰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1、汉阴县X乡建设局作出的汉住建法[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错误,违章修建人是倪学峰不是被执行人倪仕斌,倪仕斌与倪学峰早已分家;2、该处罚决定书未向倪仕斌送达;3、倪学峰在中堰村X组安置有地点修房,但因该安置点上李顺强的房屋因其他原因没有拆除,倪学峰只有在自己的菜地里修建房屋;4、倪学峰愿意放弃违章修建地块,愿意在村安置办规定的地点内修建房屋,但要求不要强制拆除,希望法院调解,把违章修建房屋转让给安置户。
本院查明,汉住建法[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送达回证在卷可查,其中注明受送达人拒签,有证明人尹行高,在场人刘某丙、陈某、刘某乙签字证明,送达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早10时26分,送达人为王鑫、刘某乙财。
本院认为,第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错误,须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执行程序无法作出评价;第二,留置送达系法定送达方式之一,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时,留置于其住所即视为送达。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异议人关于其安置地点即李顺强的房屋未拆除和愿意调解解决的愿望,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的异议。故异议人倪仕斌、倪学峰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仕斌、倪学峰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秦汉旗
审判员宋军
代理审判员马远鹏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