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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被告董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

被告董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村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董某之妻。

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董某于2012年3月14日前从白水县X路秦林宾馆东第四间门面房内搬出,将门面房及钥匙交付给于某;

于某对其诉讼时主张的损失表示放弃。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问会娣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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