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居民。
被告董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村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被告董某之妻。
原告于某与被告董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某,现已审某终结。
本案在审某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董某于2012年3月14日前从白水县X路秦林宾馆东第四间门面房内搬出,将门面房及钥匙交付给于某;
于某对其诉讼时主张的损失表示放弃。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原、被告一致同意经双方当事人、审某、书记员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某问会娣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