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村X组,农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委托代理人王维,乾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乾县X镇X村,农民。身份证号码:(略)XXX。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秋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2010年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史某要求离婚,被告赵某同意。
二、原告史某一次性向被告赵某经济帮助15000元。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秋敏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康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