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凤云,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