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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高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凤云,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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