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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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俊
审判员谭洪妮
人民陪审员钟兴友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