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邓某诉郴州市XX医某医某事故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邓某,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黄XX,女,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XX,男,汉族,系郴州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郴州市XX医某。

法定代表人谷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XX,系该院医某科主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郴州市XX医某医某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郴州市XX医某自愿于2010年4月7日前赔偿原告邓某x元经济损失(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医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9154元,减半收取4577元,由原告邓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某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仁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