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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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拐卖妇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陕西省渭南某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渭南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军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7日,案犯郝某、牛某(二人均另案起诉)预谋到合阳县城绑架女子卖往西安赚钱。当晚,牛某叫来被告人田某,郝某联系到刘某(在逃),四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尼桑轿车窜至合阳县城寻找作案目标。18日凌晨,看到被害人康某丁独自站在路边,田某负责开车,郝某、牛某、刘某携带砍刀下车,采取恐吓、用刀威胁等手段将康某丁绑架上车,挟持至牛某在韩城市的租住房内,准备次日卖往西安。12月18日早,康某丁趁机逃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康某乙陈述,证人党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信及案犯郝某、牛某和被告人田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妇女罪,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案犯郝某、牛某(二人均已判刑)因没有钱花便预谋到合阳县城绑架女子卖往西安赚钱。当晚,牛某叫来被告人田某,郝某联系了在西安的刘某(在逃)后,携带刀具、驾乘被告人牛某的尼桑牌小轿车来到合阳,并等候刘某从西安赶来。田某得知是来劫持拐卖妇女后,虽表现出迟疑态度但并未离开,随后四人驾车在合阳县城寻找作案目标。18日凌晨零时许,郝某等人发现被害人康某丁独自站在路边,郝某、牛某、刘某遂携带刀具下车,采取恐吓、用刀威胁等手段将康某丁强行劫持上车驶往韩城。起初先由田某驾车行驶,之后换为牛某,刘某还从被害人身上搜到一部手机。四人将康某丁挟带至牛某在韩城市一处租住房内,准备随后卖往西安。12月18日早,康某丁趁机逃离。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康某丁陈述,2010年12月18日凌晨0时许,她从租住的房子出来准备上街吃饭,当走到合阳县X路口准备搭乘出租车时,看见从南某北驶过一辆尼桑小轿车,之后又调头回来,在她的面前停下,从车上下来三个小伙,其中一个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让不要说话朝车上走,三人连拉带拽把她强行抬上车,用衣服将她的头蒙住,并搜走了手机。她被这伙人用车拉到韩城,带到一个二楼的房间,由于当时没有电,一个小伙用手电照明,另外两个小伙用背包带将她的手和脚绑住。绑好后,其中一个小伙说给她有两条路,一是让她在韩城卖淫,二是卖到陕北,她不同意只好装病,他们以为是真的就把绳解开了,然后让她睡在床上,并让脱去上衣。这时有个人打电话联系让送钱,不久送钱的男子就到了,来后与一个小伙看管她,其他三个则出去吃饭。凌晨3时许,回来了两人。她和送钱的男子在一个房间时,其要和她发生性关系,但因她强烈反抗而放弃。到凌晨4时许又有两个人离开,剩下的两人说那两个走时称让把她卖了,她提出联系家里给他们汇钱,其表示同意,并让她给家里发了信息。早上9时许,她趁其中一个小伙出去办银行卡的机会跑到阳台上喊人,并对看管她的人声称已经给男朋友发了短信,等会派出所的人就来,这个小伙害怕便让她走了,她回到合阳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党某证明,2010年12月10日左右,牛某向他借用过位于韩城普照路X街房子,当时他没有多问,因房子闲置,就将钥匙给了牛某。到12月13日下午,牛某给他打电话,称准备从合阳拉几个女子在租住房内开设洗头屋,让她们当“小姐”,他告诉牛某不要胡某。12月18日,他和牛某在渭南某饭,期间牛某接了电话,之后说他们在合阳强行绑了一个女子在他的租住房关着,准备开设洗头屋让其卖淫,结果人跑了。

3、证人刘某燕证明,她在合阳县X街经营天天佳旅社,康某丁经常在她的店里住宿。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她在与康某丁闲聊的过程中,听康某丁有一天晚上,其在街上曾被几个小伙用小车强行拉到韩城,次日趁机才跑了出来。

4、搜查笔录及照片载明,2010年12月22日,合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牛某位于韩城市X区的暂住房内搜查出黑色弹簧匕首一把、背包带及皮带各一条。

5、扣押物品清单记载,侦查人员从牛某处扣押砍刀2把、匕首1把、背包带及皮带各一条。

6、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1〉2010年12月20日,合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安排被害人康某丁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康某丁能够确认被告人牛某、郝某及嫌疑人田某就是12月18日劫持其的四名男子中的三人。〈2〉2011年2月26日,合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安排嫌疑人田某对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田某能够确认被告人郝某、牛某参与12月18日凌晨在合阳县X路中段劫持被害人康某乙犯罪。〈3〉2010年12月22日及2011年3月14日,合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分别安排被告人牛某、郝某、嫌疑人田某对位于合阳县X路中段海尔专卖店附近路边的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辩)认,指认照片及作案工具砍刀、匕首、尼桑小轿车的照片当庭出示经被告人辨认属实。

7、案犯牛某供述,2010年12月17日上午,郝某给他说晚上去合阳绑架年轻女子,卖到西安赚钱,他表示同意。之后郝某联系了西安的刘某,他回家上网时发现田某也在线,就约其晚上出去转转。当晚7时许,他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与郝某、田某一起驾车来到合阳等候刘某。期间,他和郝某商议,由田某开车,由他和郝某、刘某下车拉人,田某这时才明白他们是来合阳绑架人,说要知道是这事就不来了,但并未离开,一直和他们在一起。晚上10时许,他们等刘某来后,便在街道上寻找目标,一直转悠到凌晨0时许,在一条南某路上发现有一个年轻女子在路边站着,就驾车车停到其跟前,郝某下去将女子往车上拉,他和刘某也下了车。起初由田某驾车,他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郝某和女子坐在车后排,后来他让田某坐在了副驾驶位置,自己驾车。被劫持的女子在车上反抗,郝某压住不让吵,并威胁说再吵就打死她,刘某在其身上搜到一部手机。在向韩城行驶的路上,郝某用衣服蒙住被害人的头,不久因其恶心想吐,郝某便将衣服取了。到达韩城后,他们来到党某的租住房,郝某用背包带将被害人的胳膊绑在后面,又找了个皮带绑了腿,过了几分钟被害人呕吐,郝某又将皮带松开。之后,他给朋友党某华打电话让送些钱,党某华送来50元钱,他和田某、刘某出去吃饭,郝某看管被害人,党某华当时也在房间。饭后,他就将田某送走了。返回后,党某华称次日要去渭南,晚上就睡在那里,他把郝某,刘某叫到另一个房间,让党某华和被害人睡在一起。后听党某华讲二人并未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不愿意。到凌晨4时许,他和党某华去了渭南,郝某和刘某继续看管被害人,大约12时许,郝某给他打电话说被害人跑了。当时去合阳时他拿了一把砍刀,郝某身上带了一把匕首,车的副驾驶位置下面还有一把匕首,带刀的目的是害怕绑架的时候有什么情况,持刀能砍,能顺利绑架被害人。

8、案犯郝某供述,2010年12月17日上午,他和牛某商量去合阳县再绑架一个女子卖到西安挣点钱花,因人手不够,他便联系了刘某。下午6时许,牛某和田某开车把他接上,三人来到合阳等候从西安过来的刘某。期间,他和牛某商量分工时,田某才得知来合阳的目的。刘某到后,他们便寻找作案目标,凌晨0时许,在街道上看见一个年轻女子。牛某将车开到其身旁,他和刘某一人拿一把匕首下车,刘某拿匕首架在女子脖子上,他抓住女子往车上拉。女子反抗,牛某用砍刀在女子面前挥了一下,然后他和刘某抬着胳膊,牛某抬腿,将女娃拉到车上。上车后由田某架车,牛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他和刘某将女子夹着坐在后排。在回韩城的路上,女子不停地反抗,刘某说再闹就捅死她,并从其身上搜出一部手机,他用车上的衣服盖在女子头上。到韩城市一处单元楼房间后,那女子仍在吵闹,他就将她摁在床上,用一个背包带反捆住手,再用皮带捆住她的腿,过了几分钟因其呕吐,他便松开了皮带。牛某给党某华打电话,不久,党某华送来了50元钱,然后牛某、刘某和田某出去吃饭,他和党某华在房子看管被害人。当晚他和刘某、牛某睡一个房子,牛某让党某华和被害人睡在一个房间。次日早上,牛某与党某华去了渭南,他和刘某给被害人说把她卖了,被害人称她让家人给他们汇钱,他们就答应了。大概9时许,他出去办银行卡,刘某在房子看管被害人,待他回到房间的时候刘某说被害人跑了。

9、被告人田某供述,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牛某让他陪同去合阳接个人,说自己没有驾照,害怕交警查车,让他开车,他便答应了。他们到火车站附近“天域”网吧接了郝某之后前往合阳,并等待从西安乘车过来的郝某的朋友刘某。期间,他听郝某与牛某商量绑架方案,才知道来合阳县城是为绑架人,他说早知道他们干这事就不来了。晚上10时许接到刘某,随后便寻找目标。凌晨0时许,发现有一年轻女子站在路边,牛某将车停在其跟前,他们三人下去将女子拉上车后,由他驾车朝韩城驶去。走了一段路,由于他当时太紧张,便换了牛某驾车。路上女子不停地闹,郝某压住女子,并威胁说再吵就弄死她,还用衣服蒙了女子的头,不久,女子想吐,郝某就把衣服取了。到了韩城一处租住的房子后,郝某找了一个背包带将女子胳膊绑住,又用一条皮带绑了女子的腿。不久,牛某叫一个人来送了50元钱,然后带着他和刘某出去吃饭,郝某和那个送钱的人在房子看管女子。吃完饭牛某将他回家,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并供述到合阳时牛某拿了一把砍刀,郝某拿着一把匕首。因为当时很晚了,回韩城不方便,他身上也未带钱,在绑架的过程中他没有任何行为。

10、户籍证明信记载,被告人田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劫持,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田某参与拐卖妇女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其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应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宏

审判员李光华

代理审判员马樊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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