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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天水陇香食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社红,甘肃昱晟(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水陇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坚家河X号。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青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受让所得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x.26元,本息共计x.2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查明:1994年3月2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水市支行住房信贷部(以下简称建行信贷部)与天水食品厂签订《住房信贷合同》2份,合同约定,天水食品厂分别向其借款x元、x元;借款期限自1994年3月27日至1995年3月28日;借款利率分别按月息7.55‰和9.15‰计算;如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合同签订后,建行信贷部给天水食品厂发放借款x元,但借款到期后,天水食品厂并未还本付息。建行信贷部的上级主管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天水分行向其发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主张了权利。根据天秦企改发(2002)X号《天水市秦城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天水食品厂产权整体出让的批复》及《企业产权整体转让合同》规定,秦城区人民政府对天水食品厂进行了改制,于2003年7月成立了天水陇香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04年6月28日,根据国家金融政策,中国建设银行天水分行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同年11月29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又将该两笔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并于2005年1月31日双方共同在《甘肃日报》上发布《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被告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有关事项并主张权利。2007年1月26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又在《甘肃经济日报》上刊登《债权催收公告》,向被告主张权利。2008年6月1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将包括上述两笔债权在内的9户债权资产包委托甘肃联合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通过拍卖由原告依法竟得该标的,成为该两笔债权在内的9户债权的债权人。同年8月5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原告共同在《甘肃经济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向被告通知了该债权转让的有关事项并主张权利。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天水陇香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4日一次性付给原告黄某乙因受让所得借款本金x元(其余借款本息x.26元,原告黄某乙予以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青霞

二O一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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