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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乙与郑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郑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杨凌X网络会所业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乙与被执行人郑X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X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乙27000元,承担诉讼费2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周某乙于2011年12月20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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