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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男,29岁。

被告吴某,女,2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双方已协商登记离婚为由,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长周某军

人民陪审员谢小奇

人民陪审员彭卫红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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