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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开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待业,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住(略)-2。

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待业,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略),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之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女吴某迪(身份证号:(略))。结婚时原告无嫁妆,婚后二人无共同财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被告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之女吴某迪(身份证号:(略))随被告吴某生活;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勇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丁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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