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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夏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和2011年12月20日两次向我借人民币62000元,有欠条为证。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尚欠原告于原告马某借款62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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