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被告夏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与被告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彦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和2011年12月20日两次向我借人民币62000元,有欠条为证。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6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尚欠原告于原告马某借款62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夏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彦章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