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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方可,安徽枞杨某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美、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某诉称:2010年12月3日,许某向我借款50000元,言明半年内归还。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许某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许某返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许某的委托代理人方可在庭审中答辩称:条据本身是事实,但是钱不是借的,是合法投资款。因为许某与杨某老婆陶某娟一起合伙,其合伙关系还没有解除。本来条据上应写陶某娟的名字,考虑杨某与陶某娟系夫妻关系,所以条据上就写了杨某的名字,且条据上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和利息,请求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杨某与许某是通过吴玲祥介绍认识的。2010年12月3日,许某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向杨某出具借条一张,但没有写明归还期限和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经杨某多次催讨,许某拒绝给付,因而成讼。

另查明:许某与杨某老婆陶某娟于2010年9月20日合伙创办枞阳县三和车辆租赁有限公司和新天天宾馆,其合伙关系还没有解除。

本院认为:许某通过熟人介绍后向杨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内归还。在约定还款到期后,经杨某多次催讨,许某拒绝给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审理中,对许某所借50000元是杨某老婆陶某娟与许某合伙买车子投资款,因条据上既未注明是合伙买车子投资款,又没有陶某娟的名字,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许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左祥友

审判员姚朴素

审判员吴莉华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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