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恒宇消防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沙市X区XX路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XX,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住江永县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永州同心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分公司,住江永县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义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某恒宇消防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同心圆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江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永县城东商贸行于201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20000元,只收取80000元,并可以分两次付清,现只要支付40000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