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戚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金长安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博航一统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1年2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博航一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张某,被上诉人戚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戚某是名称为“沙发(JV01-1)”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的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2010年6月14日,戚某与案外人盛大友邦(北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盛大友邦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约定:戚某许可盛大友邦公司享有在合同许可期限内独占使用本专利的权利,包括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许可费共计20万元。该合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

2010年8月11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在一统家居体验馆购买了包括被诉侵权设计在内的八种家具各一件,其中名称为“单人沙发”,型号为8013的家具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价格为8476元。

2010年11月3日,原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设计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认可被诉侵权设计的公证封存状态完好。解封后,在法院主持下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本专利进行了对比。同年8月13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登录国际互联网,输入//www.x.com/进入相应页面。依次点击“家具类别”、“中式古典花梨”、“下一页”等链接进入到相应页面,页面显示有名称为“沙发”、型号为8013的被控侵权设计图片。戚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购买费8476元、公证费890元、照片冲洗费97.86元、律师费1.5万元,共计24463.86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