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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与被告朱某林业承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住所地:江永县X镇XX。

法定代表人龚某,场长。

被告朱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x,瑶族,湖南某江永县X镇XX。

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与被告朱某林业承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朝云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6月22日在原告单位竞购了17.6公顷山场活林木,总材积3117立方米,总价款(略)元。被告缴纳押金680000元,预交木材款633318.2元,至今尚欠原告木材款379212.8元。被告承认未交足木材款的事实及所欠木材款数额。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朱某欠材款总额为379212.8元。原告应付被告生产款445810.9元,生产押金100000元,代扣工资6109.2元,上述三项合计551920.1元;原告应收的被告预支款350000元。原告应付款和应收款相抵后,原告还应付被告201920.1元。被告实际应给付原告的木材欠款为177292.7元。

二、被告朱某于2011年12月15前给付被告100000元,余款77292.7元于2011年12月30日前全部给付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原告江永县高泽源国有林场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1月3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朝云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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