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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影制片厂与北京邮电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山西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滨兴,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济洋,北京市法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丛某。

山西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山西电影制片厂)与北京邮电大学(简称北邮)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2010)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8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电影制片厂原审诉称:山西电影制片厂是电影《暖春》的著作权人。北邮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北邮视频点播站”(vol.bupt.x.cn)上向公众提供该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山西电影制片厂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和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北邮:1、停止对电影《暖春》的侵权行为;2、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3、赔偿山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北邮原审辩称:北邮仅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尽管域名所有者是学校,但分配给了为完成毕业设计的学生使用,学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涉案网站早在起诉前已经关闭;山西电影制片厂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北邮存在侵权行为,根据山西电影制片厂提供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并非从北邮的主页直接进入“北邮视频点播站”,而是从百度搜索进入,其中介入了第三方的因素;侵权公证书在公证程序上不合法,公证申请人在进行公证时没有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且公证书是由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制作,公证的受理机构存有瑕疵;山西电影制片厂所主张的著作权内容不涉及人身权,有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山西电影制片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5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暖春》片头载明该片出品单位是山西电影制片厂;片尾载明该片由山西电影制片厂、天津港保税区新宏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宏利公司)摄制。该片2002年12月25日的电审故字[2002]第X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片出品单位为山西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为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天津宏利报关行。

2003年1月18日,天津宏利报关行出具《授权书》,证明《暖春》的版权归山西电影制片厂独家所有,有关该片的相关事宜均由山西电影制片厂全权处理。2003年8月,新宏利公司出具《授权书》,证明《暖春》的版权归山西电影制片厂独家所有,有关该片的相关事宜均由山西电影制片厂全权处理。

2007年11月13日,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对“北邮视频点播站”上传播《暖春》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07)灵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简称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询到“bupt.x.cn”域名所有人为北邮;在“百度网”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北邮视频点播网站”,点击“百度一下”,进入搜索结果页,点击“欢迎光临北邮视频点播站”,进入“北邮视频点播站”,域名为“vol.bupt.x.cn”;在搜索栏中输入“暖春”,点击“x”,进入搜索结果页,显示“暖春”名称,点击该名称进入影片“暖春”播放页,点击“Nuan.Chun.2003-TBF-x”,可以对《暖春》进行播放。该公证书还涉及案外其他作品。

根据北邮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域名“vol.bupt.x.cn”的所有者是北邮,且该域名由北邮进行控制和管理,为了支持学生周密完成毕业设计,学校将该域名分配给了周密进行使用。为了产生流量以收集真实数据,周密从互联网上获取了包括电影在内的一系列视频数据,并请韦敏章等同学对各种在线视频进行上线下载。周密于2007年6月毕业离校。

经查,北邮学生周密于2007年6月完成了题为《视频点播管理系统》的毕业论文设计。此外,在“北邮人论坛”中的“校园网使用说明”网络资源篇部分曾介绍道:“北邮视频点播站://vol.bupt.x.cn北邮视频点播站,里面资源也很丰富”。

原审庭审中,北邮表示涉案网站已经关闭,对此山西电影制片厂予以认可。山西电影制片厂为证明诉讼支出,提交了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333元的差旅费发票,及聘请(略)的委托代理合同。其中公证书和差旅费涉及14部作品,在本案中山西电影制片厂主张1/14的公证费和1/14的差旅费;聘请(略)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的(略)代理费为1万元,但没有相关票据予以支持。为证明《暖春》的艺术价值和商业价值,山西电影制片厂提交了《暖春》的相关获奖证明。

北邮提交的“关于‘北邮视频点播站’作为‘视频点播管理系统’科学平台的情况说明”、“关于为毕业设计创建‘北邮视频点播网站’的情况说明”和韦敏章、徐涛的证人证言,由于相关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山西电影制片厂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关于域名vol.bupt.x.cn使用情况的说明”属于北邮的意见陈述,故不作为证据采信。

原审法院认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鉴于《暖春》片头载明该片出品单位是山西电影制片厂;片尾载明该片由山西电影制片厂、新宏利公司摄制;《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记载该片出品单位为山西电影制片厂,摄制单位为山西电影制片厂和天津宏利报关行。又鉴于天津宏利报关行和新宏利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证明《暖春》的版权归山西电影制片厂独家所有,有关该片的相关事宜均由山西电影制片厂全权处理。因此,山西电影制片厂依法享有《暖春》的著作权。

根据第X号公证书的内容,在“北邮视频点播站”可搜索到《暖春》的视频,并可以在相应页面对《暖春》内容进行播放。尽管北邮辩称其是为完成毕业设计的学生提供平台,但此不能构成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的合法理由,况且周密已于2007年6月毕业离校,而公证书显示直至2007年11月,“北邮视频点播站”上仍在进行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这种直接向用户提供《暖春》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山西电影制片厂对该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北邮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和涉案域名的所有者,有义务且有能力对“北邮视频点播站”进行监督、控制和管理,应当对该站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根据公证书记载,涉案网站并非从北邮主页链入而是在百度搜索输入“北邮视频点播网站”后进入,但进入网站的方式并不影响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在涉案网站获得作品。北邮主张的公证书所存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公证书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也不能推翻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山西电影制片厂的经济损失和北邮的违法所得均缺乏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将根据《暖春》的影响力,结合北邮侵权行为的期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网站的规模与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山西电影制片厂为本案已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以及(略)费中的合理部分属于必要的诉讼支出,应由北邮予以负担。

鉴于北邮已经关闭涉案“北邮视频点播站”,山西电影制片厂亦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仍然存在,故再行判令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山西电影制片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北邮存在自行或帮助他人实施修改《暖春》内容等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故对其有关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邮赔偿山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二、驳回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北邮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据以认定上诉人北邮存在侵权事实的第X号公证书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公证申请人在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时,并未取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公证机构依法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出具的公证书依法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公证的受理区域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应由公证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据此,上述公证事项应由北京的公证机构受理。而本案的公证书系由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制作的。二、上诉人北邮作为特殊主体,在本案中并无主观侵权过错。首先,北邮系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北邮作为非经营性的教育机构,在本案中仅是为进行毕业设计的学生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北邮早于2008年8月即自行关闭了涉案网站,并无主观过错。其次,涉案网站并无自动传播功能,根据第X号公证书的记载,操作人员是从百度搜索进入www.bupt.x.cn主页后再退回百度,重新进行了“北邮视频点播系统”的搜索,并非由北邮的主页直接链接到视频点播系统,其中已介入了第三方的因素,即若非有目的地进行特定指向的搜索,普通的网络用户是无法进入北邮视频点播系统的,可见该视频点播系统在其设立之初直到校方主动将其关闭,其在网络上并不具备自动传播功能,故北邮主观上无过错。另外,“北邮人论坛”与北邮无关,不能据此证明其主观过错。所谓“北邮人论坛”系一学生在公网上自发建设的论坛,虽冠以“北邮”之名,但其并无北邮之实,与校方毫无关联。综上,上诉人北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认定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为本案支出的(略)费和公证费,致使判决数额过低。二、被上诉人北邮侵权恶意明显,判决数额过低难以遏止侵权行为。从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来看,同样的侵权行为的判决数额都远远高于原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影片《暖春》是由山西电影制片厂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来拍摄的,原审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到影片《暖春》的影响力,其判决结果不足以维护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如下:1、判令北邮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2、判令北邮赔偿山西电影制片厂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补充查明:第X号公证书的申请人为河南国银(略)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为刘明,公证书记载“申请人来到我处称:北京邮电大学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提供影视《暖春》等的在线播放,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经权利人授权,特申请我处对该网站上的上述影视的状况进行保全证据”。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中,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均为河南国银(略)事务所刘明(略)。

以上事实,有原审法院卷宗材料及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上诉人北邮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关于第X号公证书能否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院认为,首先,第X号公证书已明确记载公证申请人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称其系经权利人授权来申请公证保全证据,且根据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中,河南国银(略)事务所刘明(略)均系山西电影制片厂委托代理人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合理推定河南国银(略)事务所系受《暖春》著作权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委托,申请保全证据,此符合《公证程序规则》中有关公证当事人的规定。其次,河南省灵宝市公证处办公室是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申请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某些情形下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第X号公证书的公证申请人在河南省灵宝市的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有关“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规定。上诉人北邮关于第X号公证书在程序上严重违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vol.bupt.x.cn”域名所指向的“北邮视频点播站”上可以实现《暖春》的在线播放,北邮认可其系域名“vol.bupt.x.cn”的所有者,且对该域名进行控制和管理,故其应当对“北邮视频点播站”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北邮称其系为学生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暖春》是由北邮学生周密为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而上传的,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对此本院认为,此系对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服务模式的误解,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暖春》由案外人周密上传,故本院对北邮的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另外,虽然根据第X号公证书的记载,操作人员是通过在百度网键入关键词点击搜索的方式进入的“北邮视频点播系统”,但这并不代表该网站是封闭的校园局域网,此种进入方式并不影响本案中对被控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北邮在其控制和管理的“北邮视频点播站”上直接提供了影片《暖春》,其行为构成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未经作品著作权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许可,侵犯了山西电影制片厂对《暖春》享有的合法权利。原审法院认定北邮侵犯了山西电影制片厂对《暖春》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上诉理由能否成立

原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已对山西电影制片厂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略)费的数额进行了描述,并判决北邮赔偿山西电影制片厂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以及(略)费中的合理部分。山西电影制片厂关于原审法院没有认定其为本案支出的(略)费和公证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山西电影制片厂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北邮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北邮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由于“北邮视频点播站”属于校园局域网,且无证据证明该网站有一定知名度,故其传播范围有限,对权利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暖春》的影响力、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北邮的过错程度、涉案网站的规模与影响等因素的基础上酌予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北邮存在侵犯山西电影制片厂著作人身权的行为,原审法院对山西电影制片厂有关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北邮、上诉人山西电影制片厂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山西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山西电影制片厂)负担五百元(已交纳),由北京邮电大学负担五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山西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山西电影制片厂)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邮电大学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宁勃

审判员张明华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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