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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朝阳金之步网络会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宇,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朝阳金之步网络会所。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投资人:胡创新。

委托代理人周印庭,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金之步网络会所(以下简称金之步网络会所)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宇与被告金之步网络会所的委托代理人周印庭、王某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丑女无敌》系列电视剧系湖南电视台与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制作,《微笑在我心》电视剧系湖南电视台与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作制作。2006年6月和2007年9月,湖南电视台向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出具授权书和说明书,将其享有自有版权的电视节目和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8年9月和2009年9月,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共同投资制作的《丑女无敌》系列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给原告快乐阳光公司。2009年6月,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将其与湖南电视台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微笑在我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信增值业务经营权独家授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期限自2009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2009年10月,原告快乐阳光公司称发现被告金之步网络会所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原告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营业场所向网吧用户提供《丑女无敌》第二季(发行时间为2009年1月10日)、第三季(发行时间为2009年8月28日)、完美季(即第四季,发行时间为2010年3月2日))、《微笑在我心》(发行时间为2009年5月21日)的观看服务。长沙市X区公证处经原告快乐阳光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到被告营业场所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金之步网络会所系在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益阳市朝阳金之步网络会所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限于2011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刘德芳

代理审判员彭某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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