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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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乙受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乙,男。

辩护人袁某某,湖南某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乙犯受贿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华美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碧清、袁某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丹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乙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某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乙利用其担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俗称B厂,以下简称B厂)燃料供应部副经理、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运营部副总监、分公司采购部副部长等职务之便多次某受他人贿赂共计36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分10次某共收取个体老板周某225000元回扣:

刘某乙在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担任B厂燃料供应部副经理期间,代表B厂和个体老板周某(挂靠耒阳市兴顺煤炭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5日签定了一份煤炭发运服务协议。周某和B厂签订煤炭发运服务协议后,为了感谢刘某乙的关照,周某口头向刘某乙许诺:他将按照一元/吨的标准给刘某乙回扣。为了感谢刘某乙的关照,周某分十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225000元钱回扣,具体如下:

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3、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4、2008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34000元回扣。

5、2008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银华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0000元回扣。

6、2008年6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0000元回扣。

7、2008年7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5000元回扣。

8、2008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1000元回扣。

9、2008年9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30000元回扣。

1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华雅酒店的停车场里,送给了刘55000元回扣。

二、分三次某共收受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盛某某18000元钱。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后至案发,经时任分公司运营部副总监(2010年5月后为采购部副部长)的刘某乙审批同意,盛某某在分公司做了有2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上的关照,盛某某分三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18000元钱。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盛某某在东江罗围中石化的加油站送给了刘某乙3000元钱。

2、2010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盛某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5000元钱。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盛某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钱。

三、分两次某共收受广州博一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陆某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陆某在分公司做了有1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陆某业务上的关照,陆某分二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陆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张3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

2、2011年3月份的一天,陆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张3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

四、收受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胡某10000元钱。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在分公司做了有200多万元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胡某业务上的关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胡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钱。

五、分三次某共收受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业务员宦某某110000元钱。

2009年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在分公司一共做了4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宦某某业务上的关照,宦某某分三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110000元钱。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30000元钱。

2、2010年3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50000元钱。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30000元钱。

该院暂扣刘某乙赃款2常岫私趿沉衬谀ぴ吵松敌ひ抵R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略)的股票账户,股票市值80万元。

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某乙的多次某述;行贿人盛某某、周某、陆某、胡某、宦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刘某乙的身份证明和职务任命文件;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博一机电有限公司、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等公司与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的采购业务往来合同、订单及付款凭证。耒阳兴顺煤炭有限公司与B厂签订的煤炭发运服务协议以及运费、服务费的付款凭证;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回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回执及光碟;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公司发起人名录、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证明书。

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袁某某辩称:

1、被告人刘某乙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员工;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人员;从事的不是公务,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2、被告人刘某乙以其他案件的证人身份接受调查时(尚未立案、尚未被讯问、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受贿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某乙积极退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提出的证据有:大唐石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刘某乙的辞职证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乙2007年4月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2007年7月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燃料供应部副经理;2008年9月17日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设备采购部副经理;2009年7月任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营运部副总监;2010年5月任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采购部副部长。

被告人刘某乙利用其担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俗称B厂,以下简称B厂)燃料供应部副经理、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运营部副总监、分公司采购部副部长等职务之便多次某受他人贿赂共计36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分10次某共收取个体老板周某225000元回扣:

刘某乙在2007年4月至2008年9月担任B厂燃料供应部副经理期间,代表B厂和个体老板周某(挂靠耒阳市兴顺煤炭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5日签定了一份煤炭发运服务协议。周某和B厂签订煤炭发运服务协议后,为了感谢刘某乙的关照,周某口头向刘某乙许诺:他将按照一元/吨的标准给刘某乙回扣。为了感谢刘某乙的关照,周某分十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225000元钱回扣,具体如下:

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3、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20000元回扣。

4、2008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34000元回扣。

5、2008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银华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0000元回扣。

6、2008年6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0000元回扣。

7、2008年7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5000元回扣。

8、2008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11000元回扣。

9、2008年9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刘某乙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30000元回扣。

1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华雅酒店的停车场里,送给了刘55000元回扣。

二、分三次某共收受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盛某某18000元钱。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后至案发,经时任分公司运营部副总监(2010年5月后为采购部副部长)的刘某乙审批同意,盛某某在分公司做了有2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业务上的关照,盛某某分三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18000元钱。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盛某某在东江罗围中石化的加油站送给了刘某乙3000元钱。

2、2010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晚上,盛某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5000元钱。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盛某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钱。

三、分两次某共收受广州博一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陆某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陆某在分公司做了有1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陆某业务上的关照,陆某分二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6000元中石化加油卡。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陆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张3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

2、2011年3月份的一天,陆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张3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

四、收受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胡某10000元钱。

2009年7月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在分公司做了有200多万元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胡某业务上的关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胡某在刘某乙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钱。

分三次某共收受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业务员宦某某110000元钱。

2009年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之后至案发,经刘某乙的审批同意,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在分公司一共做了400万元左右的业务。为了感谢刘某乙对宦某某业务上的关照,宦某某分三次某共送给了刘某乙110000元钱。

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30000元钱。

2、2010年3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50000元钱。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在资兴市东江水电厂的门口,宦某某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刘某乙30000元钱。

案发后,刘某乙先后分别退赃270000元和99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

1、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实:

我在担任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燃料采购部副经理期间,收受了周某煤炭回扣,在我担任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运营部副部长以及采购部副部长期间,收受了周某、胡某、陆某、盛某某、宦某某、王某、叶某某、曾某某、刘某乙、唐某某、衡阳鸿峰公司负责人等人的财物共计471000元钱,具体情况是:

1)、我分三次某共收受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理盛某某18000元钱的情况。2010年年前的一天晚上,在资兴东江罗围中石化加油站,我收受了盛某某送的3000元钱和2瓶酒;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我办公室里,我收受了盛某某送给刘某乙的5000元钱;2011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我收受了盛某某送给我的10000元钱;

2)、我分两次某受广州博一机电有限公司业务员陆某6000元加油卡,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陆某在我办公室送给了刘某乙一张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2011年3月份的时候,陆某又在我办公室里送给了刘某乙一张3000元的油卡(中石化)。这6000元油卡后来都被我用在了我的车牌号位湘x的别克君越车上;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胡某到我办公室送给了我10000元钱;

4)、分三次某受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宦某某11万元现金。2009年春节期间,宦某某在东江水电厂门口自己的车上(深色的越野车)送给我3万元钱;2010年春节前,宦某某在东江水电厂门口自己的车上送给我5万元钱;2010年12月份左右,宦某某在东江水电厂门口自己的车上送给我3万元钱;

5)、担任B厂燃料供应部(也叫燃料采购部)副经理期间,从2007年11月份到2008年10月份分10次某1元每吨的回扣收受煤炭老板周某回扣款225000元: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他送给我2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2、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周某送给我2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3、2008年元月份年前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周某送给我20000元现金。4、2008年4月份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周某送给我44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5、2008年5月份的一天,周某在长沙银华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6、2008年6月份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里我住的房间里,送给了刘某乙1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7、2008年7月份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送给我16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8、2008年8月份的一天,周某在财信大酒店我住的房间里,送给我11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9、2008年9月份的一天,周某打电话给刘某乙问刘某乙在哪里,当时刘某乙在长沙出差,住在财信大酒店里,刘某乙告诉他刘某乙住在财信大酒店里,不一会周某就赶了过来,在刘某乙住的房间里,当时只有刘某乙们两个人在场,周某送给了刘某乙30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10、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周某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我正好在长沙家里,我就提议在华雅酒店见面,并开车赶到了长沙华雅酒店,并把车停放在了停车场。在停车场上周某送给了刘某乙55000万元现金。

2、证人周某的证词,证实: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我挂靠到耒阳市兴顺煤炭有限公司和B厂签订了一份煤炭发运服务协议。2007年11月至2008年10月期间,每个月我在B厂结算完上个月的代理运输服务费之后,我都会送钱给刘某乙,每个月送给刘某乙钱的金额就是上个月我送到B厂的煤炭的数量,按一元/吨的标准送给刘某乙的,我记得我分10次某共送了225000元钱给刘某乙:

1)、2007年11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钱现金放到了刘某乙房间的抽屉里并对刘某乙说:“这是上个月的”,刘某乙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20000元钱。

2)、2007年12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钱现金放到了刘某乙房间的抽屉里并对刘某乙说:“上个月的”,刘某乙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20000元钱。

3)、2008年1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20000元钱现金送给了刘某乙。

4)、2008年4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34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刘某乙。

5)、2008年5月,在长沙银华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刘某乙。

6)、2008年6月,他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10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刘某乙。

7)、2008年7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15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刘某乙。

8)、2008年8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11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他。

9)、2008年9月,在长沙财信大酒店,我将我事先准备好的30000元钱现金(用报纸包裹)送给了他。

10)、2008年10月份,长沙华雅酒店,我把事先准备好的55000元现金(用报纸包裹好)递给刘某乙并对他说:“某某这是9月份的”,刘某乙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笔钱。

刘某乙对我代理湘煤集团送给B厂的煤在验收、付款时都签了字,没有为难过我。2008年8月、9月份的时候,当时正是小煤窑产煤的高峰期,像B厂这样的电厂在采购煤炭的时候一般喜欢采购小煤窑产的煤(大概是500元/吨),而不愿意向白沙矿务局采购的精煤(大概是1000元/吨)、次某(大概是900元/吨)、普煤(大概600元/吨),因为精煤和次某价格远远高于小煤窑产的煤,而小煤窑的煤质某已经足够B厂的发电用煤了,但2008年8、9月份的时候,我为了能扩大业务多赚钱,我还从白沙矿务局代送了10多万吨的精煤、次某、普煤给B厂,为此刘某乙还骂了我几次,嫌我送的这些高质某价煤太多了,但最后刘某乙还是在这些煤的验收和付款时没有为难我。

3、证人盛某某的证词,证实:

盛某某为了感谢华润电力采购部副部长刘某乙的关照,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分三次某用过年、过节的机会一共送了18000元钱。

1)、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当时刘某乙担任采购部经理不久,在刘某乙的家里(东江水电厂X栋X单元X房)或者他的办公室(具体在哪里我不记得了),我把装有3000元钱的信封和两瓶五粮液送给了刘某乙,他收下了这个信封和两瓶五粮液酒。

2)、2010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在刘某乙办公室里,刘某乙当时正好在打电话,我就拿出装有5000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刘某乙的办公桌上,并对他说:“刘某乙理,过节了,祝你节日愉快,这是我的一点心意”,然后我就赶忙离开了。

3)、2011年初,当时快过春节了,在刘某乙家里,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家,我把装有10000元钱的信封以及两瓶茅台酒拿出来送给刘某乙,并对他说:“刘某乙理,我提前给你拜年了,感谢你的关照”。刘某乙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信封和茅台酒,然后我又聊了会才离开。刘某乙没有将这18000元钱退给我或者我公司。

4、证人陆某的证词,证实:

我从2009年初开始在湖南某州的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下属的三家公司做业务。我分两次某刘某乙6000元加油卡,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事先在湖南某州一家中国石化公司加油站买了一张3000元的加油卡,我到刘某乙的办公室(B厂)里找到他,当时就刘某乙一个人在办公室,我和刘某乙聊了一会工作后,把这张3000元钱的中石化加油卡放到刘某乙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2011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又在中石化买了一张3000元的加油卡,我在刘某乙办公室里找到他,当时就只有刘某乙一个人在办公室里,我和刘某乙打了声招呼,把这张3000元钱的加油卡放到刘某乙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刘某乙没有把这6000元钱加油卡退给我或者退给我6000元钱。

5、证人胡某的证词,证实:

2009年年底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成立后,为了和刘某乙搞好关系,我多次某刘某乙办公室找他联系业务,但是刘某乙一直对我比较冷淡。逐利用过节的机会送些购物卡给他。2010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快过端午节了,在刘某乙办公室胡某送给他5000元钱郴州市中皇城的购物卡,但刘某乙没收。2010年9月份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刘某乙的办公室里,胡某将上次某买的那张5000元的购物卡递送给刘某乙,刘某乙仍然没收。2011年春节后3月份的一天,因为之前胡某两次某卡给刘某乙他都不收,在刘某乙办公室,胡某将从资兴一家建设银行取出的10000元钱现金用红包包起送给刘某乙,我放在刘某乙办公桌的抽屉,刘某乙没说什么收下了这10000元钱红包。

我们公司在分公司的所有业务都是经过刘某乙审批同意后才做的,而且在我送10000元钱给刘某乙之前,我们公司的业务都比较少,送了10000元给刘某乙之后,我们公司的业务就做的比以前好一些了。

6、证人宦某某的证词,证实:

曾用名宦X,系江苏省靖江市晨光电力冶炼公司销售员,具体负责产品的销售和售后维修服务,主要负责湖南、河某、内蒙等省的销售业务,湖南某内,宦某某主要与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有业务往来,2009年下半年至2011年3月期间,通过刘某乙,宦某某与分公司采购部签订了700-800多万元的采购合同,也让宦某某赚到了钱。为了感谢刘某乙对其业务的关照,也为了和刘某乙进一步搞好关系,以便他以后得到更多的关照,宦某某分三次某刘某乙送了共计11万元人民币现金,事后刘某乙没有将钱退还。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东江水电厂大门口的宦某某车上,宦某某送给刘某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烟酒和30000元钱(用信封装好)。

2)、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在东江水电厂大门口的宦某某车上,宦某某送给刘某乙用大黄色信封装的50000元钱。

3)、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东江水电厂大门口的宦某某车上,宦某某送给刘某乙用黑色塑料袋装的30000元钱。

7、户籍证明,证实:

刘某乙,男,籍贯湖南某涟源市X区某大道某号某城某栋某房,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

8、劳动合同书、职位变动通知、劳动合同书、总经理会议纪要等,证实:

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2006年1月8日聘任刘某乙为燃料供应部副经理,任职期限为2006年1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聘任刘某乙为设备采购部副经理,任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07年4月16日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部门调整职务任命刘某乙为燃料供应部经理助理,2007年4月16日在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中将部门经理助理改为部门副经理,2008年9月17日华润电力湖南某限公司任命刘某乙采购部副经理,2009年7月21日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某公司关于蔡某某、刘某乙任职通知中任命刘某乙运营部副总监,2010年5月至案发任采购部副部长。

9、郴州吉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博一机电有限公司、长沙弘美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江苏靖江晨光电力冶炼公司等公司与华润电力湖南某公司的采购业务往来合同、订单及付款凭证、耒阳兴顺煤炭有限公司与B厂签订的煤炭发运服务协议以及运费、服务费的付款凭证,证实:

行贿人、受贿人的所在单位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及其往来进展情况。

10、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证实:本院暂扣刘某乙受贿赃款27万元。

11、收据,证实:刘某乙退赃9.9万元至法院。

12、新时代证券长沙芙蓉南某营业部对账单,相关人员的银行信息,活期存款明细对账单,证实:刘某乙银行开户情况及存款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共计369000元,其行为确已构成受贿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乙在以证人身份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问话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关于自首、退赃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乙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与相关法律及其解释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没收财产的款项已交清)

二、没收被告人刘某乙受贿赃款369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华美

人民陪审员张碧清

人民陪审员袁某美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某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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