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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南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南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因为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双方虽也有过争吵,但并没有大的矛盾。因为原告在外面打工时有了第三者才开始和被告闹离婚,被告为了家为了孩子愿意做和好工作,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长女李某某,X年X月X日生长子李某某,现两个孩子均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界线。原、被告依法领取结婚证,属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双方又生育一子一女,已组建了完整的家庭。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依法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告应多体谅、理解被告,被告亦应多关心、照顾原告。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睦及社会的和谐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审判员贾佳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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