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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女,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XX,男,汉族,农民,住湖南某常德市X区国营贺家山原种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彭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5月16日在原告家举行婚礼,后于1998年5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了解,致使夫妻感情无法建立,且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夫妻之间没有一点信任和沟通,现夫妻分居10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立状起诉,请求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生活。

被告辩称,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婚生子应随被告生活,原告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5月16日在原告家中举行婚礼,同年5月26日在湖南某贺家山原种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鹏,现年12周某。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了解,又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徐X鹏(现年12周某)由被告徐XX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彭XX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付抚养费至小孩成年时止,限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小勇

二O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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