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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经建溶剂厂,住所地西安市X区八府庄东元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上某,该厂厂长。

任某与西安经建溶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31日,任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1114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吴建平

审判员舒四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答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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