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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退休职工,住(略)-X-X-2房。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与申请人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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