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永县X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该联社(略)负责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居民,住(略)**路***号。
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何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莫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于2011年12月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书记员龙小宁担任记录。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了王某某、被告何某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何某于2006年3月10日在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贷款10000元,2007年3月10日到期,截止2011年9月22日贷款利息为8382元,本息合计1838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2012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8382元;
二、原告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放弃起诉后的贷款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被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1年12月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莫海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龙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