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谭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2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谭某戊在银行的存款468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郭云鹏
代理审判员张丹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霍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