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xxx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陕西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棉某,住所地宝鸡市X镇。
法定代表人xxx,该某。
委托代理人xxx,西安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xxx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xxx棉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xxx棉某于2011年x月x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陕西省xxx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原告原告西安xxx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xxx棉某的委托加工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约定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xxx棉某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景振宇
二0一一年xxx月xxx日
书记员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