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在山西省临汾市蒲县X镇被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同年3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刘金套(已判刑)、孙会选(另案处理)、鲍振营(已死亡)预谋后,携带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汝州市X乡X村杨X兰家,骗门入室,蒙面持刀对杨X兰威胁后,抢走现金7000元及毛毯、表等物品。赃款、赃物四人分获。
1998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鲍红恩、孙会选、鲍振营预谋后,携带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汝州市X乡X村崔X勤家,翻墙入室,蒙面持刀对崔X勤威胁捆绑后,抢走现金800元,金正牌影碟机一部。赃款赃物四人分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伙同刘金套、鲍红恩(均已判刑)、孙会选(另案处理)、鲍振营(已死亡)预谋后,携带刀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乡X村杨X兰家,骗门入室,蒙面持刀对杨X兰威胁后,抢走现金7000元及毛毯、表等物品。赃款、赃物四人分获。
1998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丁某某伙同鲍红恩、孙会选、鲍振营预谋后,携带刀等作案工具,到汝州市X乡X村崔X勤家,翻墙入室,蒙面持刀对崔X勤威胁捆绑后,抢走现金800元,金正牌影碟机一部。赃款赃物四人分获。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某某供述:自己共参与了两起。1998年到妹夫张X国家,想让他帮忙在矿上找点活干,到张X国的老表家看见正在发工资,钱不少。隔了两天,同村的鲍红恩来自家,把在包工头家看到发工钱的情况告诉了鲍红恩,鲍红恩说:“他有那么多钱,咱把他抢了吧。”他还说可以再找些人,只要让自己带路找门就行,自己同意了。当天晚上8点多,鲍红恩找到刘金套、孙会选、鲍振营来到自家门口,在路上鲍振营给每人发个黑色头套,自己没拿工具,他们拿啥不知道。五人步行至那个包工头的村上,天上还下着雨,怕包工头家里人认出自己,就没跟着进去,他们四人都戴上了头套,鲍振营在屋门口喊:“大嫂,窑上出事了,赶紧开开门”。包工头的媳妇把门开开,他们四人就进去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出来了,弄走几百块钱,然后就各自回家了。
第二次作案是在去包工头家抢后的二十多天的一天中午,和鲍红恩去鲍振营家玩,振营说认识一个放贷款的女的,家里很有钱,他男人不在家,咱们去把她抢喽吧。自己说可行。当天晚上,在振营家,与鲍红恩、孙会选、刘金套又聚到一块儿,振营给每人发一个黑头套,步行至龙兴寺水库附近的蟒川田沟村。在大门口,都戴上了头套,鲍振营上到平房上,四人爬上砖堆翻过院墙,跳进了院子,那女人家屋门就没上,见到四个蒙面人叫开了,那女人有三、四十岁,个子大,四人上前将她按翻在地,孙会选捂住她嘴,还把她上衣翻过来,盖住她头,自己也双手按住她胳膊,不让她挣扎,孙会选和刘金套问她钱放哪儿了她说没钱。振营也进了屋,自己和振营开始找,翻箱倒柜捞抽屉,也没找到钱,从她身上拿走500元钱,就离开了。
第二天上午,鲍振营对自己说弄这两回事,第一回抢了500元,第二回又是500元,咱几个平分喽。他给了自己200元,事后听妹夫张X国说,那个包工头家被抢走几千块钱,至于他们那两次具体抢多少钱或物品不知道,还干别的啥事不知道,自己两次作案没拿刀之类的工具,他们拿没有拿,不知道。
2、同案犯刘金套供述:97年9月或10月的一天,伙同孙会选、丁某某、鲍振营经过预谋后,携带匕首,带黑色面罩,到蟒川乡X村杨X兰家,抢走一沓钱及两个半旧的单子、一个装一号电池的表,后鲍振营分给本人210元或220元现金。
3、孙会选供述:1998年3、4月份,伙同丁某某、鲍振营、刘金套经过预谋,振营、金套各带一把匕首,丁某某戴个蒙面罩,本人没带匕首,到蟒川乡X村杨X兰家,抢走1000元现金,后丁某某分给本人200元钱。1998年秋的一天,伙同鲍振营、鲍红恩、丁某某携带匕首,到蟒川乡X村崔X琴家,抢走现金500元钱及一台影碟机,后每人分100元钱,鲍振营将影碟机拿走。
4、鲍红恩的供述:1998年冬天的一天,伙同鲍振营、丁某某、孙会选经过预谋携带匕首到蟒川乡X村崔X琴家,抢走一些现金及一台影碟机,后每人分130元左右。
5、被害人杨X兰陈述:1998年4月1日凌晨零时45分左右,有五个人进到其家,其中一个拿匕首,另外四个蒙着面,拿匕首的人向本人要钱,本人就从西套房的麦缸里取出1210元钱交给拿匕首的人,四个蒙面人在屋里乱翻,把纸箱子里的6300余元也搜出来,后拿匕首的人将本人强奸后,带走一个毯子就走了。蒙面的几个人还拿走一个闹钟、一个矿灯。
6、被害人崔X勤陈述:1998年阴历8月28日晚7点20分左右,本人一人在家,听见院里响声就出去看,被两个人拉住两只胳膊,还有一个人拿把刀指住本人的腰,将本人推到屋内用上衣包住头,隐约看见进屋三个人,一个蒙着面在屋内翻东西找钱,并把本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800多元钱抢走,后听见大门响,他们就跑了,走时还搬走一台影碟机。
7、证人杨X梅证实:1998年春的一天晚上,有四五个蒙面人进到其女儿杨X兰家抢走几千元钱及单子等物品。
8、证人王X山证实:家中被抢7000余元系领回的工人工资。
9、现场勘查笔录:1998年4月1日,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汝州市X乡王家庄王X山家被抢现场的现场勘查。
10、书证:
(1)丁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
(2)蒲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捕丁某某的证明。
(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证实被告人刘金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鲍红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国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不得假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蒙面入户劫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相敏
审判员王晓辉
审判员叶陆政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