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X镇X路X号。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闫某与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07)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人闫某赔偿款81861.52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99元。2012年1月9日申请人闫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于2012年1月10日给付申请人闫某赔偿款81861.52元及案件受理费900元,其余迟延履行金闫某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杨某已将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并承担了执行费1199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07)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乐平
审判员贾建荣
审判员贾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