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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村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阎某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阎某负担。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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