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委托代理人代xx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胡XX
第三人曾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李XX不得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田忠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