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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梁XX、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XX。

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梁明X。

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梁XX、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覃春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告梁XX、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依法追加被告梁明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梁明X、梁XX于2010年4月22日与原告签订《高强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其承建的“贵港市景泰物流中心B3、BX栋仓库地面砼工程”提供商品混凝土(砼),逾期支付的,供方有权停止供砼,向需方收回已供砼的所有货款,并按未付款总额向需方收取每日1%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合同义务,共向被告供了约523680元的商品混凝土,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85000元货款,截止2011年9月20日尚欠原告货款138680元及违约金16364.24元未付。因业主方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上述款项担保。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80元及违约金16364.24元,共计155044.24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梁XX、梁明X、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梁XX认为其只是工地联系人,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梁明X认为原告违约停止供应商品砼,造成其工人误工费等项损失共计70830元,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主张原告应对其损失予以赔偿,但未明确提起反诉;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其是合同担保人,但对双方合同履行情况不清楚,若判决另外两被告承担责任,其照样支付担保款。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欠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被告梁XX责任问题和违约金问题,本院查明,上述销售合同是被告梁明X以贵港市景泰物流中心名义与原告签订,但未经该物流中心盖章认可,被告梁XX只是需方工地联系人及货单验收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故合同对其不具有拘束力,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事实清楚,本院应予确认。被告梁明X主张原告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问题,因其未明确提起反诉,故在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梁明X以贵港市景泰物流中心名义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应属有效。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担保条款,但是,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对需方所签订的合同砼支付款项提供担保,故保证合同成立。但是,该购销合同未经贵港市景泰物流中心盖章确认,被告梁明X既未提供该物流中心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又未申请追加该物流中心为被告,故其应对订立合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梁明X在原告依约供货后,理应依约支付货款,拖欠货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货款及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被告梁明X应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138680元、违约金16364.24元,共计155044.24元。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合同履约保证人,应对被告梁明X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XX不是合同当事人,原告请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明X向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8680元、违约金16364.24元,共计155044.24元;

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梁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343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17元,由被告梁明X、广西贵港市景泰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春德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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