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芦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湖南某株洲县X镇x,身份号码:x。
被申请人袁XX(系易XX的妻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湖南某株洲县X镇x。身份号码:x。
申请人易XX要求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易XX认为被申请人袁XX于2003年7月突发脑溢血,导致身体瘫痪,意识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要求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袁XX于2003年7月突发脑溢血,导致身体瘫痪,意识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有医院和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该事实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易XX为袁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爱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