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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易XX要求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某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芦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易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湖南某株洲县X镇x,身份号码:x。

被申请人袁XX(系易XX的妻子),女,19XX年XX月XX日生,农民,住湖南某株洲县X镇x。身份号码:x。

申请人易XX要求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易XX认为被申请人袁XX于2003年7月突发脑溢血,导致身体瘫痪,意识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要求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袁XX于2003年7月突发脑溢血,导致身体瘫痪,意识模糊,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有医院和村委会的证明证实,该事实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易XX为袁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爱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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