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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某、戴某、黎某、湘潭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汽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立伟,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文永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石某红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系死者石某红之母。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文,湘潭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某,又名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某、戴某、黎某、湘潭市中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汽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某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志辉、代理审判员蔡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某担任记录。上诉人人民财保湘潭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立伟,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文永军,被上诉人石某、戴某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文,被上诉人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意汽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0)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某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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