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长沙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长沙市X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住所地湖南某某某市X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某同意于调解书签收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劳务工程款14819元;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Ny
人民陪审员王桂枝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洁琼